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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末:邊軍不退_第 327 章 金忠賢,魏忠賢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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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世紀末,法國公使馬尼翁博士在華親眼目睹中國凌遲刑,寫道:“按照習慣,首先是剜除雙部的,然後是雙臂外側和臂部前側的,然後依次剔除其餘部分的淋淋的堆在專門用於此刑的柳條籃里。幾個小時以後犯人死去時,他已經關節離斷。”

20世紀初,亨利·諾曼,德國犯罪學家羅伯特·亨德爾(1926年)都目擊並描述過中國凌遲行刑的場面。

不過他們看到的記錄下來的,都是清朝末年的凌遲,清朝的凌遲,一般俗稱為“十六刀”、“三十二刀”、“三百六十刀”……不過並不清楚是否真有這些數目,或只是一個假的數目。

而明朝時期說凌遲中的“刀”,有切傷和“多”之意,也就是說不一定會將割下來,可能只是劃一刀,傷口有大有小,但是都有一點,絕對不會管之類的要害部位。

在明朝,有很多史料記載的凌遲詳,最為有名的,當是對正德年間的宦劉謹用刑,史料記載,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,每十刀一歇,一吆喝。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,如大指甲片,在膛左右起。初刀,則有流寸許,再刀則無矣。人言犯人驚,小腹小肚,剮畢開膛,則從此出,想應是矣。至晚,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,釋縛,瑾尚食粥兩碗。反賊乃如此。次日押至東角頭。先日,瑾就刑,頗言事,以麻核桃塞口,數十刀,氣絕。時方日升,在彼與同監斬本奏奉聖旨,劉瑾凌遲數足,銼,免梟首。害之家,爭取其以祭死者。銼,當一大斧,去數丈。逆賊之報亦慘矣。

大概翻譯一下就是劉謹被判三千三百五十七刀的凌遲之刑,分好幾天進行,中間為了不讓犯人死去,還會有人幫忙止或者敷藥。

殺一個人很簡單,一刀就可以了,而凌遲是將簡單的事複雜化,每一步都在摧殘犯人的心,也是在給其他人警醒。

正如紀說的那樣,錦衛出來的人,行刑都是一把好手,當然了,這是紀自誇的一句話,但是邊的人,確實是好手。

從雙開始,前十刀都是割下指甲蓋大小,因為相對比較薄,割下來的都是皮連帶着一而已。

“嗚嗚嗚…”

為了防止人犯咬舌自盡,上的東西不會取下,這些人大都是養尊優的,平常破個皮都是很見的,現在要割,心中的恐懼,遠遠大於他們到的疼痛。

“吼…”

鴿